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8-03-02 14:32:03
青島新聞網(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時滿鑫 王俊陽)今天,青島新聞網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減刑、假釋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和上級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要求和部署,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嚴格規范“涉黑惡勢力”犯罪的減刑、假釋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青島中院與司法局及轄區內兩所監獄進行溝通,對服刑的“涉黑惡勢力”罪犯進行精確排查,建立臺賬。強化案件實質化審理,深入監所核實報請材料,確保掌握真實情況。嚴把實體條件,從嚴把握“涉黑惡勢力”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對未主動賠償損失、未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社會影響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嚴格裁判尺度,從嚴把握“涉黑惡勢力”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嚴格審判程序,“涉黑惡勢力”減刑、假釋案件,一律提交聯席會議研究討論。統一裁決書格式,增加檢察機關意見、規范文書用語、增強文書說理性,提升裁判權威性。建立案件數據庫,整理案件基本法律要素,供辦案參照適用,確保同案同判。嚴格落實最高法院“五個一律”要求,打造陽光透明機制,“涉黑惡勢力”案件受理后一律依法在互聯網進行公示、案件一律公開開庭審理、一律邀請代表委員等參加旁聽、裁決書一律依法在互聯網發布。全面推進檢察機關同步監督制度,檢察機關逐案出具檢察意見書,實現報請前、審理中、審結后的全程監督。推進遠程視頻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全程留痕,發布典型案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涉黑惡勢力”罪犯刑罰變更的關切,提高司法公信力。
附“涉黑惡勢力”罪犯減刑案例
【案例一】
對罪犯李某某不予減刑案
——涉黑罪犯不履行財產性判項且不能證明無履行能力,
依法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參加黑社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損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2年2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2000元,與同案犯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606208.26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5年11月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現已實際執行刑期六年。
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三個月。青島中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
青島中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內,獲得表揚獎勵8次、監獄級和監區級改造積極分子各1次。另查明,該犯服刑期間繳納罰金1萬元,民事賠償責任未履行,并且未提交能證明其無履行能力的證據。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李某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系骨干成員;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重傷,多人輕傷;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隨意毆打他人或任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惡劣;伙同他人持槍搶劫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遵守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履行原審判決中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賠償義務,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其無履行能力,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某不予減刑。
【案例二】
對罪犯李某不予減刑案
——涉黑罪犯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且不能證明無履行能力,依法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于2011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與同案犯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60386.55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現已實際執行刑期九年六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三個月。青島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
青島中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內,獲得表揚獎勵5次、省級監獄改造積極分子1次。另查明,該犯服刑期間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9200元,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無能力履行剩余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李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對其減刑應當從嚴。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雖能遵守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全部履行原審判決中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賠償義務,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其無履行能力,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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