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政事
2018-12-26 14:10:12
原標題: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山東這6個
經國務院同意,12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發布《國家物流樞紐布局和建設規劃》,科學推進國家物流樞紐布局和建設。
規劃明確127個具備一定基礎條件的城市作為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其中山東有6個:
1.陸港型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濟南、濰坊
2.港口型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青島、日照、煙臺
3.空港型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青島
4.生產服務型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青島
5.商貿服務型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濟南、青島、臨沂
規劃明確,建立國家物流樞紐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對由市場自發建設形成且對完善國家和區域物流網絡具有重要意義的樞紐和所在城市及時調整納入規劃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對樞紐長期達不到建設要求或無法有效推進樞紐實施的承載城市要及時調出。
以下為規劃摘登:
2025年,布局建設150個左右國家物流樞紐
到2020年,通過優化整合、功能提升,布局建設30個左右輻射帶動能力較強、現代化運作水平較高、互聯銜接緊密的國家物流樞紐,促進區域內和跨區域物流活動組織化、規模化運行,培育形成一批資源整合能力強、運營模式先進的樞紐運營企業,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樞紐建設運行模式,形成國家物流樞紐網絡基本框架。
到2025年,布局建設150個左右國家物流樞紐,樞紐間的分工協作和對接機制更加完善,社會物流運行效率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以國家物流樞紐為核心的現代化物流運行體系,同時隨著國家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的進一步優化,以及物流降本增效綜合措施的持續發力,推動全社會物流總費用與GDP的比率下降至12%左右。
國家物流樞紐的類型和功能定位
國家物流樞紐分為陸港型、港口型、空港型、生產服務型、商貿服務型、陸上邊境口岸型等6種類型。
陸港型。依托鐵路、公路等陸路交通運輸大通道和場站(物流基地)等,銜接內陸地區干支線運輸,主要為保障區域生產生活、優化產業布局、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提供暢通國內、聯通國際的物流組織和區域分撥服務。
港口型。依托沿海、內河港口,對接國內國際航線和港口集疏運網絡,實現水陸聯運、水水中轉有機銜接,主要為港口腹地及其輻射區域提供貨物集散、國際中轉、轉口貿易、保稅監管等物流服務和其他增值服務。
空港型。依托航空樞紐機場,主要為空港及其輻射區域提供快捷高效的國內國際航空直運、中轉、集散等物流服務和鐵空、公空等聯運服務。
生產服務型。依托大型廠礦、制造業基地、產業集聚區、農業主產區等,主要為工業、農業生產提供原材料供應、中間產品和產成品儲運、分銷等一體化的現代供應鏈服務。
商貿服務型。依托商貿集聚區、大型專業市場、大城市消費市場等,主要為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商貿活動、城市大規模消費需求提供商品倉儲、干支聯運、分撥配送等物流服務,以及金融、結算、供應鏈管理等增值服務。
陸上邊境口岸型。依托沿邊陸路口岸,對接國內國際物流通道,主要為國際貿易活動提供一體化通關、便捷化過境運輸、保稅等綜合性物流服務,為口岸區域產業、跨境電商等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國家物流樞紐基本布局
加強宏觀層面的系統布局,依據區域經濟總量、產業空間布局、基礎設施聯通度和人口分布等,統籌考慮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等需要,結合“十縱十橫”交通運輸通道和國內物流大通道基本格局,選擇127個具備一定基礎條件的城市作為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規劃建設212個國家物流樞紐,包括41個陸港型、30個港口型、23個空港型、47個生產服務型、55個商貿服務型和16個陸上邊境口岸型國家物流樞紐。
127個國家物流樞紐布局承載城市:
國家物流樞紐規劃建設要求
一是區位條件良好。毗鄰港口、機場、鐵路場站等重要交通基礎設施和產業聚集區,與城市中心的距離位于經濟合理的物流半徑內,并與城市群分工相匹配。
二是空間布局集約。以連片集中布局為主,集中設置物流設施,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同一國家物流樞紐分散布局的互補功能設施原則上不超過2個。
三是存量設施優先。以完善提升已建成物流設施的樞紐功能為主,必要情況下可結合區域經濟發展需要適當整合、遷移或新建樞紐設施。
四是開放性公共性強。具備提供公共物流服務、引導分散資源有序聚集、推動區域物流集約發展等功能,并在滿足區域生產生活物流需求中發揮骨干作用。
五是服務功能完善。具備干線運輸、區域分撥等功能,以及多式聯運轉運設施設備和系統集成、互聯兼容的公共信息平臺等,可根據需要提供通關、保稅等國際物流相關服務。
六是統籌運營管理。由一家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主導國家物流樞紐建設、運營和管理,統籌調配物流服務資源,整合對接物流業務,實行統一的安全作業規范。
七是區域協同聯動。鼓勵同一承載城市內不同類型的國家物流樞紐加強協同或合并建設,增強綜合服務功能;支持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的承載城市在城市群內部開展國家物流樞紐合作共建,實現優勢互補。
國家物流樞紐培育發展要求
各承載城市要遵循市場規律,尊重市場選擇,以市場自發形成的物流樞紐設施和運行體系為基礎,對照上述要求,選擇基礎條件成熟、市場需求旺盛、發展潛力較大的物流樞紐進行重點培育,并可根據市場和產業布局變化情況以及交通基礎設施發展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整。同時,通過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加強公共服務產品供給,補齊設施短板,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要加強國家物流樞紐與其他物流樞紐的分工協作和有效銜接,兩者不排斥、不替代,通過國家物流樞紐的發展帶動其他物流樞紐做大做強,打造以國家物流樞紐為骨干,以其他物流樞紐為補充,多層次、立體化、廣覆蓋的物流樞紐設施體系。
加強政策支持保障,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一)建立完善樞紐建設協調推進和動態調整機制。
充分發揮全國現代物流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建立國家物流樞紐培育和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全國物流樞紐布局和規劃建設工作。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加強與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等的銜接。
研究制定國家物流樞紐網絡建設實施方案,有序推動國家物流樞紐建設。
建立國家物流樞紐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對由市場自發建設形成且對完善國家和區域物流網絡具有重要意義的樞紐和所在城市及時調整納入規劃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對樞紐長期達不到建設要求或無法有效推進樞紐實施的承載城市要及時調出。
有關地方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扎實推進相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協同。
(二)優化樞紐培育和發展環境。
持續深化物流領域“放管服”改革,打破阻礙貨暢其流的制度藩籬,支持國家物流樞紐的運營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模式創新、管理創新等方式提升運營水平,為入駐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規范樞紐內物流服務企業的經營行為,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堅決消除亂收費、亂設卡等推高物流費用的“痼疾”。
適當下浮樞紐間鐵路干線運輸收費,適當提高中西部地區鐵路運輸收費下浮比例。
研究內陸地區國家物流樞紐實施陸港啟運港退稅的可行性。
鼓勵地方政府在國家物流樞紐統籌設立辦事服務機構,支持交通、公安、市場監管、稅務、郵政等部門進駐樞紐并開展聯合辦公。
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完善樞紐物流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增強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和查詢服務功能,落實企業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為國家物流樞紐發展提供良好信用環境。
(三)完善規劃和用地支持政策。
對國家物流樞紐范圍內的物流倉儲、鐵路站場、鐵路專用線和集疏運鐵路、公路等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允許使用預留國家計劃;地方相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各省(區、市)計劃重點保障。
鼓勵通過“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
對因建設國家物流樞紐需調整有關規劃的,要積極予以支持。
利用國家物流樞紐中的鐵路劃撥用地用于物流相關設施建設,從事長期租賃等物流經營活動的,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和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
加強國家物流樞紐空間布局與城市功能提升的銜接,確保樞紐用地規模、土地性質和空間位置長期穩定。
研究制定合理的樞紐容積率下限,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四)加大投資和金融支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利用現有渠道積極支持樞紐相關設施建設。
研究設立國家物流樞紐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重點支持國家物流樞紐鐵路專用線、多式聯運轉運設施、公共信息平臺、軍民合用物流設施以及內部道路等公益性較強的基礎設施建設,適當提高中西部地區樞紐資金支持比例。
中央財政投資支持的國家物流樞紐項目需簽訂承諾書,如改變項目土地的物流用途等,須連本帶息退還中央財政資金。
引導商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條件下,積極支持國家物流樞紐設施建設。
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物流樞紐運營主體通過發行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和上市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支持大型物流企業或金融機構等設立物流產業發展投資基金,鼓勵包括民企、外企在內的各類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國家物流樞紐規劃建設和運營。
(山東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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