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19-03-26 15:20:03
中國山東網3月26日訊 (記者 張敏敏 通訊員 袁粼) 26日,濟南中院依法對楊少朋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李建剛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于恩齊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二審集中宣判。
記者了解到,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濟南兩級法院共宣判一、二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35件。全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山東戰役“攻堅戰”啟動以來,濟南兩級法院組織五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17件,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彰顯濟南法院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力度和決心,對加大對涉黑惡及各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秩序穩定、凈化基層政權組織、保護人民安居樂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堅強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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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少朋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作出二審宣判
自2008年以來,以上訴人楊少朋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為獲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放貸后的高額利息,伙同楊雪雨、楊新霞多次糾集原審被告人付先峰、李樹強、高德斌等人交叉結伙,在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明水、雙山、棗園、官莊、繡惠、刁鎮等街鎮,有組織地采用暴力毆打、威脅、滋擾、糾纏、哄鬧、攔截、辱罵、聚眾造勢等方式,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楊少朋為首要分子,楊雪雨、楊新霞為主要成員,付先峰、李樹強、高德斌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社會公共秩序、他人的工作、生活秩序,侵害他人的人身及財產權利,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搶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行為。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楊少朋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以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對被告人楊雪雨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以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對被告人楊新霞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萬元;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十一萬元。對被告人付先峰、李樹強、高德斌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至一年不等。
宣判后,公訴機關不抗訴。原審被告人楊少朋、楊雪雨、楊新霞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濟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建剛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作出二審宣判
被告人李建剛與共同作案人付麗娟(另案處理)系朋友關系,二人均無正當職業。2017年,付麗娟即采取通過網絡發布招嫖信息安排賣淫女上門的手段,進行組織賣淫、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2017年7月份,李建剛得知付立娟通過這種方式來錢很快,便與付立娟合作,從事該犯罪活動。付立娟、李建剛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人員,聯系了多名賣淫女,安排位于四川省的李銳、李庶、吉林等在網上發布招嫖信息,在網絡上聯絡位于黑龍江省的王志東、曹鑫進行敲詐,參與共同犯罪的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逐步形成了以付立娟、李建剛為首,王志東、李銳、李庶、吉林、曹鑫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該犯罪集團實施了多起賣淫、敲詐勒索、詐騙的犯罪活動。其中,被告人李建剛敲詐勒索12起,敲詐勒索數額共計52369.88元;被告人王志東敲詐勒索12起,敲詐勒索數額共計52369.88元;被告人曹鑫敲詐勒索3起,敲詐勒索數額共計26239.88元;被告人李建剛詐騙11起,犯罪數額共計15180元。
歷下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剛伙同付立娟,組織王志東、李銳、吉林、李庶、曹鑫等人多次實施組織賣淫、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行為,成員較為固定,應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李建剛系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建剛組織他人賣淫;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被告人王志東、曹鑫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銳、吉林、李庶為被告人李建剛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積極提供幫助,發布招嫖信息,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建剛犯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罪并罰,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三十三萬元;其他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分別被處罰金十萬元至四萬元不等。
宣判后,公訴機關不抗訴,原審被告人李建剛、李銳、李庶、吉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濟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恩齊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作出二審宣判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恩齊、齊騰合伙在濟南市長清區常春藤小區租賃房屋,作為辦公地點,對外以“齊魯投資公司”和“齊魯私貸”(均未進行工商登記)的名義,由被告人于恩齊、齊騰提供資金,規定放貸利息、手續費、逾期費等收費標準、業務員的提成比例及決定是否上門催債等事項,各自帶領業務員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收益平分。于恩齊、齊騰糾集被告人曹明昊、高施予、劉宸君等人為業務員,由其中兩名業務員分別擔任于恩齊、齊騰下屬業務員的小組長,負責于恩齊、齊騰與其他業務員的聯系,帶領手下業務員審核借款人資料后提交給于恩齊和齊騰。各業務員從自己所作的每筆業務中提取30%的利潤。
在放貸過程中,于恩齊、齊騰等人以保證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簽訂明顯對其不利的虛高借款數額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續費、中介費的名義預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項,使被害人實際到手的數額明顯低于借條及合同金額,通過轉賬痕跡,制造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或者強迫被害人達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采取介紹他人向其放貸,扮演其他公司人員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或者謊稱為被害人償還其他債務等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或通過言語威脅、發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挾被害人及其親屬償還虛高債務;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傷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形成了以于恩齊、齊騰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長清區法院認為,于恩齊、齊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詐勒索財物,數額巨大;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于恩齊、齊騰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其他12名被告人,根據其犯罪行為給予相應處罰。長清法院對被告人于恩齊、齊騰均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對曹明昊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處相應罰金。
宣判后,公訴機關不抗訴,原審被告人于恩齊、齊騰、曹明昊、周燕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濟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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