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省政府網站
2018-07-05 14:58:07
7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市政府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省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省政府組織省考核部門開展。省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市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耕地占補平衡調劑指標、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發現突出問題的市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市或相關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山東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6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市政府對《山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省政府對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省統計局(以下稱省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市政府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由省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省政府組織省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省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考核部門下達,作為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省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市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范,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省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省考核部門依據全省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采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省考核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共同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市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省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所轄縣(市、區)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等方面任務落實情況,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的市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市政府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情況。省考核部門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向各市通報,并納入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縣(市、區)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等方面情況。
第十一條 各市政府按照本辦法和省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3月底前向省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省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市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市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
第十二條 省考核部門將期中檢查結果報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市通報,納入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涉及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省級統籌的市,考核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耕地保護目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等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各市政府按照本辦法和省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抄送省考核部門并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省考核部門對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市級自查、實地檢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省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省政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七條 省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市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耕地占補平衡調劑指標、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發現突出問題的市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市或相關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第十八條 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各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市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號)同時廢止。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7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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