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2-12-02 11:29:12
原標題:明代兩種律學著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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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明代兩種律學著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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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學是中國古代研究立法原則、法律術語與概念、法典的編纂、法律解釋的學科。懷效鋒先生總結道:“律學實質上就是中國古代的法學,它發(fā)軔于商鞅變法,興起于漢,繁榮于魏晉,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復興于明,至清而終結。”作為律學的載體,律學著作與律學的發(fā)展相始終。明代在律學復興的背景下,律學著作尤其是私人律注高度繁榮。據(jù)學者李守良統(tǒng)計:“明代律學以私家注律為盛。明代官方律學著作僅有《律令直解》《大明律集解附例》等數(shù)部,而私家律學著作有90余部。”這些著作及觀點是我們了解明代法制的重要材料,運用這些律學著作進行學術研究時,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明確它們的作者及成書時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比如,這些律學著作普遍存在內容傳抄的現(xiàn)象,只有明確著作的作者及成書時間才能了解是誰先提出了某觀點。對此,何勤華先生主編的《律學考》、張伯元先生編著的《律注文獻從考》、黃彰健先生主編的《明代律例匯編》等成果對多種律學著作的版本、作者、成書時間進行了嚴謹?shù)目甲C。但由于律學著作的繁多,既往成果依然存在空白,本文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明代兩種重要的律學著作《法家體要》《淑問匯編》進行考證。《法家體要》一書主要針對作者及成書時間,《淑問匯編》一書作者已經(jīng)明確,主要針對成書時間。
《法家體要》的作者及成書時間
楊一凡先生主編的《中國律學文獻》中載有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陳慶所刊的《法家體要》一書。該書并沒有載明具體的作者和成書時間,但序言中載明了其來歷。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韓君恩在巡按山東監(jiān)察御史任上檢查該省法制,“見小大之獄,率不以情而大辟之,鞠由多乖錯,或一骸而屢檢未明,或一事數(shù)年不決,斷案繁蕪,而兩造咸嗟。”此時,一山西汾陽籍的王姓御史給了韓君恩一部律學著作,并稱該書“乃儀制嘉禾包大夫在西曹時手錄也。”韓君恩閱后對該書大家贊賞,稱其“首著律例摘解,直指簡要,多發(fā)前人之未明。次集勘斷條格,旁搜博采,備極人情之變狀。末引斷獄師模,師古準今,允惟賢哲之景行。”因此,為了提高司法官員的司法水平,韓君恩囑咐永豐陳慶于當年將該書“訂而刻之”,并命名為《法家體要》。
韓君恩在序言中所提及的作者“儀制嘉禾包大夫”是何人?民國學者王重民在《中國善本書提要》一書中考證認為是嘉禾(即嘉興)包鼎:“考嘉禾包氏,以包節(jié)為最著。祖鼎,弟孝,亦有名。群書所記,未有官儀制者……疑是書原為包鼎所輯,蓋節(jié)官東昌推官時,傳其本于魯,君恩得之,因屬陳慶梓行也。鼎成化戊戌進士,官池州知府。”王重民的主要理由在于,包鼎的兩個孫輩包節(jié)、包孝都沒有擔任過“儀制”一官,因此排除了包節(jié)、包孝為該書作者。王重民進而懷疑是包鼎所著,書成后,包鼎之孫包節(jié)在東昌推官任上將該書傳播于魯?shù)兀鬄轫n君恩所獲。但是,在王重民結論的基礎上,經(jīng)筆者考證,韓君恩所說的“儀制嘉禾包大夫”應當為包鼎后人包檉芳。
據(jù)萬歷、天啟年間學者過庭訓所著《本朝分省人物考》一書記載:“包鼎,字汝調,嘉興縣人也,成化戊戌與弟鼐同舉進士,”包鼎后代包汴“為南北部,亦多茂跡。汴子檉芳,仕至儀部,隨晉督學歸里捐田贍俗,鄉(xiāng)邦稱重,人謂包氏有淵源云。”光緒《嘉興縣志》亦載:“包檉芳,字子柳,憑孫。父汴,嘉靖三十四年與檉芳同中鄉(xiāng)舉,三十八年進士,官至四川參議。檉芳先三年成進士,知魏縣,遷刑部主事,調儀制員外,轉郎中。”綜合以上史料,可以得到以下信息:其一,王重民所推斷的嘉禾包氏即為浙江嘉興包鼎一族。其二,包檉芳曾任刑部主事,而“西曹”正是刑部的別稱。其三,包檉芳后官至禮部儀制。這三點均與韓君恩在序言中提及的該書系“儀制嘉禾包大夫在西曹時手錄”完全契合。因此,包檉芳即是《法家體要》的作者“儀制嘉禾包大夫”。又據(jù)咸豐三年《大名府志》在“知縣”一節(jié)中記載,“包檉芳,嘉興進士,三十五年任……楊廷選,鄞縣,進士,三十八年任。”魏縣即在大名府,由此可知,包檉芳于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至三十八年(1559年)在魏縣任職,其后便升遷刑部主事。又據(jù)民國二十六年《重修邵武縣志》載:“隆慶四年,同知包檉芳辟明倫堂,改泮池水葺墻宇。”由此可知,隆慶四年(1570年),包檉芳的身份已經(jīng)不是刑部主事,而是同知。因此,至少可以推導出,《法家體要》系包檉芳寫于嘉靖三十八年至隆慶四年間(1559年至1570年)。
《淑問匯編》的成書時間
《淑問匯編》為李天麟所組織編纂。李天麟,山東武定人,字公振,萬歷八年(1580年)進士。《淑問匯編》的來歷與《法家體要》頗為相似。萬歷年間,李天麟在巡按湖廣監(jiān)察御史任上檢查地方刑獄卷宗,發(fā)現(xiàn)當?shù)卦┆z普遍:“如人命非委官檢驗之遲延,即仵作報傷之不實;非原告誣掜之失真,即中證翻覆之變亂;或出此入彼,移情就律,或揣摩駁意,遷就其詞。”究其原因,這和當?shù)毓賳T的司法水平低有關:“非特卑官糊涂而少精明,即有司初入仕途,亦未庸心以究律例,故刑獄煩苛,民命糜爛。”為此,他除了平反冤獄外,為了方便當?shù)毓賳T學習,特意組織編撰了《淑問匯編》一書,“以風憲約章為卷一,律例辯疑為卷二,招擬體式為卷三,檢驗事宜為卷四,聽斷衡鑒為卷五”,“庶各官置之座隅,朝夕得以警省。”
《淑問匯編》一書中并沒有載明其成書時間。楊一凡主編的《中國律學文獻》所載《淑問匯編》的版本為萬歷二十一年(1593年)徐萬仞杜日章刻本,但刊印時間并不代表成書時間。經(jīng)筆者考證,該書確是成書于萬歷二十一年(1593年)。其一,從李天麟為《淑問匯編》所寫序言中可知,當時李天麟的身份是“巡按湖廣監(jiān)察御史”。巡按制度為明代所設,據(jù)《明史·卷七十三·志第四十九·職官二》載:“洪武十年(1377年)七月,詔遣監(jiān)察御史巡按州縣”“洪熙元年(1425年),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又據(jù)顧炎武在《日知錄》中記述:“本朝御史總屬內臺,奉命出按,一歲而更。”由此可知,明代監(jiān)察御史巡按地方一般在每年八月出巡,并且實行一歲一更制度。李天麟在《淑問匯編》的序言中也說到“按楚一載巡”。其二,《明神宗實錄·卷二百七十一》“萬歷二十二年三月”一節(jié)中記載:“(癸巳)禮部尚書羅萬化覆湖廣巡按李天麟議于楚藩廢第,改建宗學及推選宗正宗副宗講。”即萬歷二十二年(1594年)三月,李天麟以湖廣巡按的身份向禮部提交了一份文書并得到回復。由此可知,李天麟是在萬歷二十一年(1593年)至二十二年(1594年)之間巡按湖廣。其三,李天麟在該任上組織編纂《淑問匯編》時,明確命令湖廣地方官員“限一月內具書以報,毋得草率遲延。”由此可知,《淑問匯編》成書時間沒有超出李天麟在湖廣巡按任內。而《中國律學文獻》所載的《淑問匯編》徐萬仞杜日章刻本為萬歷二十一年(1593年)所刻,因此,《淑問匯編》正是成書于萬歷二十一年(1593年),徐萬仞杜日章刻本即為成書當年所刻。
[本文系2020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之大調解制度研究”(項目批準號:20AZD083)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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