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2-12-27 08:17:12
原標題:實現兩種罪責兼顧,做到罪責刑相一致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實現兩種罪責兼顧,做到罪責刑相一致
來源:檢察日報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5日,耿某駕駛車輛來到某鄉村內河渡口,在上擺渡船過程中,由于車輛過重,導致擺渡船傾斜出現溜車,耿某趕緊剎車,此時擺渡踏板油絲繩斷裂,擺渡船因慣性沖入河中間,車輛掉入河中,耿某溺水死亡。經查,該渡口系花某、周某承包經營,二人負責對渡口、擺渡船進行修繕、管理,但二人無經營資質,擺渡船無任何手續,雇用的船員沒有船員證,亦未對船員進行過專業培訓。
2018年9月25日,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檢察履職】
第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花某、周某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從三個方面引導偵查取證:一是查明該渡口及擺渡船是否具有經營資質、是否進行審批登記或者備案,現場有無安全設施及警示裝置,船員是否具有從業資格以及日常安全管理培訓等情況;二是查明各犯罪嫌疑人對該渡口及擺渡船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三是查明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履職情況及具體行為。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花某、周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以二人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準確把握案件定性。辦案過程中,對花某、周某二人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花某、周某二人負責經營渡口,對渡口負有管理、維護職責,既對渡口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又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二人經營的渡口無任何資質和手續,渡口船只為無合格證及安全檢查手續的鐵殼船,無任何防止車輛滑沖的裝置及防止船舶滑離的安全系纜裝置等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未按規定設置載重線,無救生等安全應急預案;案發時,二人雇用從事擺渡的工作人員,既無專業資質及船員證,亦未接受過任何安全培訓;被害人駕駛車輛上擺渡船時,工作人員未核查是否超過渡船限載,未按規定控制渡船荷載分布、保證裝載平衡和穩定性;車輛落水后,亦無專業人員實施規范到位的救援。
綜合全案來看,事故發生的原因既有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亦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但從引發涉案車輛滑落水中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分析,因未設置安全設施和條件,致使該渡口具有較大安全隱患,與事故結果發生具有更直接、必然的聯系,因而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的作用,故應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為宜,對“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以考慮。法院最終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
第三,制發檢察建議促安全生產溯源治理。針對本案反映出的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缺位、鄉鎮渡口安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檢察機關及時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成立擺渡安全整治工作小組,排查轄區內河流域非法設置運營渡口情況,對轄區渡口配套安全設施情況等進行專項檢查。被建議單位高度重視,取消了該涉案非法營運渡口,建設了浮橋,并對轄區渡口營運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和規范管理,及時消除隱患,有效促進了內河營運安全。
【典型意義】
第一,準確適用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生產事故類案件辦案實踐中,客觀行為既包括“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又包括“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行為主體既是“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又是“對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實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時,容易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法律適用競合,此時應在綜合分析事故發生原因、仔細查明責任人的具體職責及履職情況等基礎上,準確適用罪名。當兩罪中某一罪的情節明顯重于另一罪時,應著重比較二者在引發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按照情節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若“未設置防止車輛滑沖、防止船舶滑離的安全系纜裝置等安全設施和條件”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的作用,則應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為宜,并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的其他次要原因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考慮。這樣既可全面評價行為人的行為,做到準確適用罪名,又可實現兩種罪責兼顧,做到罪責刑相一致。
第二,檢察建議促安全生產溯源治理。
該案充分暴露出鄉村內河營運渡口在營運中的亂象,嚴重影響了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設置、營運渡口現象,檢察機關向相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對渡口運營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監管漏洞,推動轄區營運渡口集中排查整治,把涉案渡口取消、改建浮橋,方便群眾安全出行,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作者單位分別為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檢察院)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