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報
2023-02-15 14:27:02
原標題:生態環保責任認定別漏了“甩鍋俠”
來源:中國環境報
原標題:生態環保責任認定別漏了“甩鍋俠”
來源:中國環境報
◆孫貴東
筆者結合3起案件,談談在固廢領域處置有關當事人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責任的區分與認定問題。
案件一:A企業是一家脫硫石膏資源化利用企業,經調查認定其存在脫硫石膏貯存不規范,未按規定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其進行處罰。
案件二:劉某某利用閑置院落為他人存放海綿、非保溫材料等,被發現后將上述固體廢物就地挖坑掩埋,相關部門已對劉某某啟動了立案調查程序,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件三:B企業與C企業簽訂了尾礦銷售合同,由于運輸方面的問題,C企業將購來的尾礦暫時堆放在B企業廠區附近的一處低洼地里,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目前,相關部門已分別對兩家企業啟動了立案調查程序。
在調查處理案件一中,是否要對脫硫石膏的產生單位進行調查?即使其不承擔法律責任,是否也要讓其知曉有關情況?筆者有此疑問,是基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37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在固廢領域的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能僅僅調查處理“現任”,還要調查追究固廢的“前任”及產廢企業的“監護人”責任。這一點在案件二中體現得更加明顯。
筆者認為,調查此類案件時,案件三的做法值得借鑒。無論是產廢單位,還是運輸、利用、處理單位,“一個都不能少”,要依法依規分別立案調查。要堅決杜絕“能找到誰”“誰好找”“誰配合”“誰是直接責任人”就調查處理誰,誰就承擔所有法律責任,這無疑有失公平正義。
另外,有的執法人員通過調取產廢企業與運輸、利用、處理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委托協議時發現,有的將污染防治等責任明確給了運輸、利用、處理企業。執法人員不要因此“迷糊”,銷售合同、委托協議等僅僅能明確雙方的民事責任,其無權將雙方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責任進行轉移,雙方的責任區分、界定要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而定。
事實上,以上主要討論的就是在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中,要強化法律責任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避免有“甩鍋俠”置身事外,過錯都由“接盤俠”來背等不公平問題。如此執法,表面看起來履職盡責,實際上“治標不治本”。要注意通過全方位深入地調查,對存在租賃、買賣、委托等民事關系主體的環境保護行政責任進行精準認定,防止環境保護行政責任隨著民事行為轉移、轉嫁等問題的發生。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莒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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