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5-17 09:12:05
原標題:假房主現形記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假房主現形記
來源:檢察日報
姚雯/漫畫
“我從小跟著祖母在這里長大,在這里生活了一輩子,這里怎么就不是我的家了呢?”從2012年6月蘇某來到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遞交監督申請書,到2022年檢察機關監督房產管理部門撤銷為他人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重新為蘇某辦理公房租賃證,已過去10年……
拆遷房屋作價補償
突然冒出個“房主”
當年受理蘇某的監督申請時,本以為此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行政糾紛案件。然而,隨著調查的深入,承辦檢察官產生了重重疑問:明明是蘇某長期居住的房屋,為什么趙某卻能以承租人的身份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兩家人之間有什么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又是什么?檢察官隨即展開了調查。
1947年,時年35歲的山東汶上縣人褚某通過購買獲得了案涉原房屋的產權。因褚某長期在新疆從軍,便委托好友趙某某作為代理人辦理購房手續,房屋也一直由趙某某代管。后因歷史原因,房屋被收歸公有,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該房屋由蘇某的外祖母劉某長期租住。
1992年,濟南市政府對原房屋所在區域進行拆遷。按照當時的政策,劉某在支付了5000余元超安費等相關費用后,與區房產管理部門達成拆遷協議,可繼續在該房屋租住。作為劉某的唯一繼承人,蘇某一直隨劉某居住。劉某去世后,房產管理部門于1996年為蘇某辦理了房屋租賃憑證。
1999年,濟南市政府決定對過去已實行作價補償的拆遷私房自住戶進行產權調換,即將公房產權調換給符合條件的個人。根據相關規定,此次房屋產權調換的范圍為拆遷的私房自住戶(含原私有房產的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且現仍住在拆遷安置房內,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與居住在拆遷安置房之外的共有人或繼承人無涉。
同年,趙某某之子趙某稱褚某是其母親,并以案涉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了申請辦理產權調換的手續及證明材料,房產管理部門為其頒發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起訴頒證機關被駁回
申請檢察監督
2008年的一天,蘇某突然接到法院向其送達的一份文件——趙某起訴其騰房的民事起訴書。
“趙某是誰?這個房子不是一直由我租住嗎?怎么就成了別人的房?”蘇某不解,多方打聽后才知道,是趙某先其一步辦理了案涉房屋的產權調換手續。
2008年9月,蘇某以市房產管理部門為被告、趙某為第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市房產管理部門為趙某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一審法院認為,蘇某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依法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因此作出了駁回起訴裁定。
蘇某不服,提起上訴。2009年12月,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認為市政府根據相關文件規定,決定對1982年8月4日至1997年底實施拆遷的私房自住戶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范圍是拆遷的私房自住戶(含原私有房產的共有人或繼承人)。蘇某雖然于1996年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房屋租賃證,但其不是拆遷的私房自住戶、原私有房產的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在原拆遷的私房自住戶、原私有房產的共有人或其繼承人沒有放棄對案涉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情況下,蘇某不符合上述產權調換的規定,不具備購買案涉房屋的條件。雖然蘇某在庭審中提出趙某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產權調換的主張,但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來否定房產管理部門的頒證依據,故其上訴被法院駁回。因幾經輾轉,問題始終沒能得到解決,蘇某向濟南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制發再審檢察建議
法院撤銷原生效裁定
全面梳理案情后,承辦檢察官認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本案進行審查時,不能僅局限于對案件駁回起訴是否正確的程序審查,而應該在審查法院關于蘇某與被訴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系、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訴原告資格的認定是否正確,解決程序公正問題的同時,對于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是否應予撤銷等情形,通過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從而解決實體正義的問題?;诖耍跐鲜谢笔a區檢察院的協助下,濟南市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全面調查核實。
檢察機關發現,本案第三人趙某為獲得案涉房屋的產權調換資格,虛構與其沒有任何親屬關系的原私房產權人褚某是其母親的事實,并讓村委會為其出具了虛假證明。檢察機關通過調取原拆遷私房的房屋登記檔案,獲取了褚某實為男性的關鍵信息,而作出本案頒證行為的濟南房產管理部門正是上述檔案資料的保存機構;檢察機關還查明,蘇某所持的公房承租證是區房產管理部門為其頒發的,而趙某從未在該房屋內居住,也從未取得過承租證,在案涉房屋產權調換過程中,區房產管理部門卻為趙某出具了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證明,確認其承租人身份。趙某已經嚴重踐踏了公權力威信和法治秩序,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職責對其作出否定性評價。
經過分析研判,檢察機關認為,不論蘇某是否具有產權調換的資格,房屋登記機構為趙某頒證的行為都否定并侵害了蘇某的承租權,蘇某只有通過提起訴訟,撤銷行政機關的頒證行為,才能更正房屋登記機構對案涉房屋承租人的錯誤認定,也才能對抗既非案涉房屋承租人,也非原私房產權人、共有人或繼承人的趙某。故對于本案之訴,蘇某顯然具有訴的利益,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基于此,濟南市檢察院決定向市中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從蘇某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應當撤銷兩個角度建議法院依法再審。
2018年,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裁定,認為蘇某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作為原告主體適格,裁定撤銷該院原生效裁定,指令區法院再審此案。2019年3月,區法院一審判決市房產管理部門為趙某頒發案涉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違法。趙某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官司勝訴問題仍未解決
持續監督實質性化解爭議
因本案爭議的特殊性,檢察機關持續對案件保持關注。案件暫時告一段落后,蘇某繼續要求對案涉房屋進行房改,但屢屢碰壁。
先是趙某在再審過程中與第三人李某惡意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李某名下,李某又為購買案涉房產向某銀行貸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導致蘇某的房改手續遲遲未能辦理。這時,承辦檢察官意識到,行政訴訟再審勝訴不足以解決蘇某面臨的實際問題,只有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才能確保蘇某受損的合法權益得到全面救濟。
于是,檢察機關引導蘇某繼續尋求司法救濟。自2020年起,蘇某又先后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及時將該案涉及的違法處置公租房的事實與法院進行充分溝通。2022年,法院判決撤銷了李某對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區房產管理部門重新為蘇某辦理了公房租賃證,蘇某補繳了自房屋涉訴以來的租賃費。同時,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推動蘇某房改訴求早日實現,槐蔭區檢察院向區房產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盡快采取補救措施,依法審查蘇某的房改申請。區房產管理部門回復已上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批。然而,市房產管理部門卻認為,因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權登記,房改程序無法進行。蘇某只好又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案涉房屋的抵押權登記。在該案的訴前調解階段,市、區兩級檢察院經多方溝通協調并向某銀行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最終促成銀行主動申請撤銷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權登記,徹底消除了蘇某辦理房改手續的障礙。
歷時10年,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還原案件事實,先后向3家單位發出檢察建議,與當事人、7家單位進行了10余次座談和數百次電話溝通,終于徹底解決了困擾蘇某15年的揪心事。
因辦案效果突出,該案入選2022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檢察官說法
既要維護程序公正也要查明案件事實
對“利害關系”的審查認定,是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重要標準。對于法院以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由否定原告主體資格進而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需著重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護的權益。
本案中,案涉房屋幾經周轉,給權利人的救濟設置了層層障礙,大大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和難度。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并未局限于對案件駁回起訴是否正確的程序審查,而是抽絲剝繭查明了趙某偽造證明材料、為案涉房屋辦理過戶登記的關鍵事實。檢察機關在維護程序公正的同時,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厘清證據,查明事實,既有利于對案件全面審查判斷,也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奠定了事實基礎。
行政訴訟中,如果法律程序和適用法律都沒有問題,但老百姓的問題解決不了,很難樹立起政府的尊嚴和法律的權威。本案中,檢察機關雖然通過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糾正了錯誤的裁判結果,但并未完全解決蘇某要求房改的實際問題,其受損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全面救濟。因此,在掌握了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后,檢察機關通過與當事人、相關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協調和釋法說理,并借助檢察建議的手段,推動銀行主動申請撤銷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權登記,最終徹底為蘇某辦理房改登記手續掃清了障礙,實實在在地解決了老百姓的“急難愁盼”,體現了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使命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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