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生活日報
2017-03-16 07:35:03
為了孩子上學,市民馬女士準備在市中區臥龍花園購買一套學區房。去年12月4日,她通過中介和房主簽訂了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到了要網簽的時候,中介公司突然告知其房屋被查封,沒法過戶。該中介公司給出的解釋是:當時馬女士著急簽合同,他們通過房管部門的系統查詢時,遭遇系統故障,他們當時也不知道這是“查封房”。
奔波3個月選定學區房
15日上午,記者在天橋區大潤發附近見到了剛送孩子去幼兒園的馬女士。她告訴記者,自己的孩子已經5歲,眼看快到上小學的年齡,他們從去年9月份就著手選購學區房。為了買房,他們甚至將自己原有的一套房子賣了。
奔波3個月,馬女士相中了臥龍花園三區的一套房子,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柏先生告知她房子面積為203平米,上學名額沒有用過。
馬女士決定要買下這套房子,商定的價格為197萬元,首付60萬元。
交完定金房主“失聯”
去年12月4日,馬女士和房主、中介簽訂了二手房屋買賣合同,交納了10萬元定金。當天馬女士還向中介支付傭金7000元,傭金確認單上還寫明“剩余傭金8000元于網簽當日給”。
“本來12月16日要去網簽,結果中介說找不到房主了。”馬女士告訴記者,當時中介公司稱房主家里出了事兒,只能推遲網簽。但一直等到12月底,中介帶來一個讓馬女士無法接受的消息:房子之前被查封。
馬女士說,自己選擇的這家中介公司規模很大,不該出現類似的事情。“他們把房子掛出來賣,不應該事先核實好嗎?”
根據三方簽訂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甲方保證此房沒有用過上學名額,甲方保證此房屋無戶口,甲方保證此房屋沒有任何產權、經濟糾紛,甲方保證此房屋沒有查封……一共約定了10條,而且雙方還按了手印。但是讓馬女士沒想到的是,自己被耗在了這套房子上。
買家常失眠半夜查房源
今年1月3日,由中介公司柏先生牽線,馬女士見到了房主。房主稱不知道房子已被查封,要求馬女士支付更多定金,以幫助其還債解除查封,但是馬女士當場就拒絕了。
此后,馬女士多次聯系中介公司,希望協調解決這件事。“對方一直說聯系不上房主。”一方面糾結要不要繼續等,一方面又擔心孩子沒法正常入學。因為每天都在焦慮這件事兒,馬女士最后辭掉了工作。她說自己現在經常失眠,有時半夜睡不著就起來看房源。
這期間她也聯系過房主,但是對方跟她說,現在沒錢,可以給她打欠條,以后會連本帶息還她。
根據歷下法院和天橋法院提供的信息,這套房子兩次查封分別是在2016年3月和2016年9月。第一次是一家小額貸款公司起訴房主,要求房主連本帶息償還31萬元;第二次是一家國有銀行起訴,原因是房主每月1萬多元的房貸停供。
中介回應稱正在協調
3月15日上午,記者來到了這家中介公司,相關負責人穆先生解釋,這個房源是馬女士之前通過其他中介看好的,根據馬女士提供的信息,他們在去年12月4日聯系了房主,并在當天簽訂了合同。按照穆先生的說法,他們這屬于代辦,所以只收取15000元傭金,如果是他們自己的房源,會按照房款的2%收取。
穆先生說,他們當時也想查一下房子的信息,但是房管部門系統故障,顯示“服務超時”。他們當時也問了房主,對方說有抵押,沒有查封,而這些也寫在了合同里。穆先生認為,他們有責任,但是真正的責任方是房主。穆先生表示,中介也在積極協調,至少找了房主10次以上。
對于穆先生的說法,馬女士并不認同,“明明是他們推薦的房源,而且當時說得很詳細。”
律師說法:中介有義務告知房源真實情況
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才望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因為房主隱瞞房產存在查封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實現,馬女士有權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并要求對方返還雙倍定金。同時,馬女士還可以索賠定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重新購買房屋產生的差價。
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孫才望指出,中介公司也存在過錯,作為房產中介,該店有義務告知馬女士房產的相關信息以及是否有抵押或者查封等情況。對于該房產中介所給的說法,孫才望認為這不能作為推脫責任的理由,馬女士可以與中介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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