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11-27 02:23:11
魯網11月27日訊 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近年來,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深化“一次辦好”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級、各部門不斷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探索創新了許多管用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走在全國前列。但是,對標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和國內先進地區,山東省營商環境尚有一定差距,亟需通過法治手段予以解決。
針對調研中反映較為集中的企業入市退市難、競爭不公平、企業負擔重、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等問題,《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規定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平等進入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擴大“證照分離”改革成果,優化企業登記退出審批流程;進一步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持,規范涉企收費和中介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辦事難、程序多,是人民群眾對當前政務服務工作最為關注的焦點問題。《條例(草案)》將“一窗受理、一次辦好”改革、“證明事項”改革和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等進行立法規范,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編制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優化辦理流程,編制并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單和證明事項清單。
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總體要求,《條例(草案)》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作出了規定,強化了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了司法保護措施,確立了審慎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制度,明確了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為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制度和措施的順利實施,《條例(草案)》單設“監督保障”一章,從監督主體、監督機制、保障措施、營商環境評價等四個方面,明確了權力機關對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主體地位,確立了包括社會信用體系、親清新型政商關系、企業投訴處理、輿論監督在內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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