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5-25 10:13:05
原標題:類案檢索的法律方法與科技賦能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類案檢索的法律方法與科技賦能
來源:檢察日報
統一法律適用與規范裁量權行使,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保證司法權依法正確行使的具體行動,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統一法律適用目標的實現需要檢察機關的深度參與和大力支持。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等,目前檢察機關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主要方式包括發布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上述方式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效用,若要更加精確地規范檢察權行使,建議進一步完善發展類案檢索機制。在數字檢察建設的大背景下,檢察業務中的類案檢索可以考慮通過“建模”的思路實現。具體而言,數字檢察背景下類案檢索運用技術的建模包括兩大部分:其一,法律思維模型,也就是類案檢索應當遵循的法律方法;其二,數據與算法模型,也就是通過各種數字科技為類案檢索進行賦能的技術手段。
類案檢索的法律方法
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適用方法建立在對關鍵事實比對與區分的基礎上,本質上是“從個別到個別”的類推過程。在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判例適用的思維模式則為“類比—歸納—演繹”:(1)運用類比推理尋找與待決案件可能具有相似性的先例;(2)從先例中歸納超越個案判斷的一般性裁判規則;(3)運用演繹推理將先例裁判規則與待決案件事實連接,得出裁判結論。我國屬于制定法國家,也可以采用“類比—歸納—演繹”的類推過程來構建類案檢索的法律思維模型。
首先,以案例的要件事實為基點,全面對比先例與待決案件案情、法律適用、爭議焦點等方面的相似性,并引入“可廢止性檢驗”與“裁判結論一致性檢驗”來增強類比推理的可靠性。“可廢止性檢驗”指在類案相似性初步成立后,有可能出現“更強理由”推翻之前的初步判斷結論,繼而終止先前的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前提往往只能在常規條件下根據有限的資料得出,當常規條件變化或新資料(如查明新的案件事實或發現新的證據等)增加時,推理的正當性或結論就會被改變。判例運用中的“常規條件變化或新資料增加”通常體現為“更強理由”,其可以起到反駁作用。“裁判結論一致性檢驗”指通過核驗待決案件與先例在法律評價(如定罪與量刑情節等)方面的一致性,來確保類案能夠“同判”。
其次,以“明確”與“無冗余”為目標建構類案裁判規則的歸納論證模型。“明確”指應當明確類案的來源信息,以及歸納出的裁判規則及其完整內容,不能僅以簡單的結論一筆帶過。“無冗余”指類案裁判規則應與現有的裁判規則體系存在實質性區別,不宜重復已有的明確裁判規則。同時,類案裁判中歸納推理也是一個“目光往返于待決案件決疑需求與類案之間”的過程。在整體方向上,裁判規則要圍繞待決案件爭議焦點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展開,突出其問題意識與聚焦功能。類案裁判規則的核心內容與案件爭議焦點問題要形成一種“問—答”的對話結構,以直接回應個案決疑的需求。在內容方面,需要結合待決案件決疑需求對規則的抽象程度進行動態調整。例如,待決案件是一起在定罪問題上存在爭議的刑事案件,那么裁判規則內容就只需涉及定罪的法律適用即可;如果待決案件在定罪與量刑方面同時存在困難,那么裁判規則中關于定罪與量刑的要件事實均應當被突出。
再次,將法律發現與法律解釋方法的思維規則融入類案裁判演繹論證模型的建構中。法律發現本質上是一種解決從何種法律淵源中發現裁判理由,以及按照何種順序適用這些理由的方法,其旨在構建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在我國檢察機關發布的案例體系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具有最強的權威性,在類案檢索中居于首要順位。在連接類案裁判大小前提時,還要借助各種法律解釋方法拉近兩者的距離:(1)對類案裁判規則的解釋應當始于文義且終于文義,無正當理由不得輕易突破文義的限制。(2)借助體系解釋方法,根據各個裁判規則的邏輯關系及其與其他法律規則的關系進行系統性理解。例如,在民刑交叉案件中進行類案檢索,就應當將民事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進行體系理解,確保法秩序統一。(3)運用目的解釋方法探究并貫徹立法目的,如檢例第24號“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就運用了目的解釋方法對刑法第180條第4款進行解釋,這一思路可為后續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類案檢索的科技賦能
在運用法律方法建構類案檢索的思維模型基礎上,還需要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科技,將法律思維模型代碼化,轉化為數字模型,以提高類案檢索的效率與準確度,節省辦案人員的時間與精力成本,實現類案檢索公正與效益的統一。
在檢察機關案例數據庫方面,為了確保案例數據庫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可以建立案例數據認證機制并引入區塊鏈技術,通過定期的數據認證,比對核驗案例數據庫內容,確保關鍵數據的一致性、真實性以及清潔性,引導和規范檢察系統與法院系統以及其他辦案機關在案例數據方面的融合統一。為了提升案例數據庫的開放性,在對案例文本及相關檢察文書中涉及個人隱私、敏感信息、商業秘密以及國家機密的部分進行去標識化處理或脫敏處理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為了提升數據的使用效率和精確度,還需要運用法律思維并結合案件類型特征對案例數據進行結構優化加工,建立數據驅動與知識引導相結合的案例數據模式。數據驅動是指通過機器的深度學習對數據進行挖掘與優化,改進類案智能檢索系統;知識引導則是通過人類(如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法律專家等)的介入與指示學習,借助知識圖譜等形式幫助機器改善其學習效果。
在類案檢索算法方面,可以引入基于預訓練語言模型(GPT)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以此搭建類案智能檢索法律系統服務于檢察業務。首先,GPT類技術可以輔助案例文本信息的識別與提取。以GPT-4為例,其可以識別2.5萬字的文本段落,足以滿足大多數篇幅在數千字左右的常見案例文本信息識別需求。GPT還具備多模態處理能力,可以直接識別圖片等非文本格式的信息。如果將具有多模態功能的GPT類技術與文字識別技術(OCR)結合,辦案人員可以通過“案卷—圖片—文本—數據”的路徑直接從各種辦案材料中提取法律文本信息,顯著提高案例法律文本識別與提取的效率。其次,GPT類技術可以輔助進行類案的判斷、解析以及推理工作。在自然語言理解方面,GPT具備一定的上下文學習能力,僅需要少量示例就可以對文本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從而完成完形填空、問答、翻譯等自然語言處理任務。類案檢索離不開類比、歸納、演繹等法律推理方法的運用,將GPT技術嵌入到案例推理系統(CBR)中,提升類案檢索中法律推理的效率。最后,GPT類技術還可以用于各種檢察文書和類案檢索報告的制作。與其他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相比,GPT可以高效地生成符合語言規律的信息,將GPT類技術投入檢察文書說理場景,可以提升檢察文書與類案檢索報告文本的質量與制作效率,減輕辦案人員的工作負擔。
(作者分別為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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