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3-03 15:26:03
青島近期十大家事案例公布 “悔婚彩禮案”在列
齊魯網3月3日訊(記者 李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3日召開相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青島法院近期“促進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
據悉,青島法院將維護家庭、婚姻、親情關系的穩定作為家事審判的基本功能定位,注重法律之上傳統美德的維護。近期,從全市兩級法院征集了十件能夠反映促進家庭文明審判理念的案件。
青島法院促進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生母與繼父離婚后,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仍應履行贍養義務
─姜某與李甲、李乙贍養糾紛案
[案情]姜某與李某于1990年再婚,雙方婚后無子女,李甲、李乙是李某與前夫的孩子,跟隨母親李某與姜某自1990年起共同生活(李甲7歲、李乙5歲)。2014年姜某與李某離婚。2015年姜某訴李甲、李乙要求支付贍養費。李甲、李乙以生母李某與姜某已離婚,其與姜某無任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本案經多次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認為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其繼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其生父母與其繼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判決與姜某形成撫養關系的李甲、李乙對姜某有贍養義務,李甲、李乙每月支付姜某贍養費。
[點評] “家和萬事興”,贍養父母、孝敬老人是家庭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本案屬于子女拒絕贍養再婚老人的情形,面對老人再婚,有些子女往往因為面子、財產分配等問題而反對,進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因此,無論出于什么目的,兒女們干預老人再婚或不盡贍養義務的做法都是不妥的。
案例二:盡較多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得遺產
─王某英等與王某梅、王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于某某與王某成系夫妻,兩人共育有子女五名,即原告王某英、王某輝、王某民、王某娟與被告王某的父親王某利。王某成、于某某先后于1988年、2011年去世,王某利于2012年去世,王某利與被告王某梅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某。座落于青島市市南區的某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于某某名下。于某某去世后,原告王某英、王某輝、王某民、王某娟訴至法院請求分割于某某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利與被告王某梅婚后一直與被繼承人于某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梅、王某主張對被繼承人于某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并申請了多名證人出庭作證。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梅、王某多分得遺產份額。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的王某利、王某梅夫婦婚后一直與被繼承人于某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對被繼承人于某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在分配被繼承人于某某的遺產時,被告王某、王某梅可以依法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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