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3-03 15:26:03
案例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需要扶助的一方可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孫某某與宮某某扶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宮某某系夫妻關系,共育有二子一女,現均已成家。原告孫某某系社區居民,無工作,被告宮某某系退休工人。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多年但未離婚。2008年6月,原告孫某某以被告宮某某不給付扶養費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每月給付扶養費600元,法院判決被告宮某某自2008年7月起每月給付原告扶養費300元。 2012年10月,原告以身體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認為雙方并未離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原告因身體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被告又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判決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用及扶養費。
[點評]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使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時有發生。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六:善良風俗應當尊重
─楊某蘭等與楊某光、楊某星繼承糾紛案
[案情] 楊某勤與薛某某系夫妻,共有六個子女:楊某蘭、楊某娟、楊某華、楊某秀、楊某星、楊某光。楊某勤與薛某某分別于2010年3月、2013年1月去世。2012年9月在薛某某主持、案外人楊某某、薛某某的見證下,立下養老分家單。養老分家單載明:“位于青島市黃島區某戶的房屋在薛某某百年之后給四個女兒(楊某蘭、楊某娟、楊某華、楊某秀),黃島區某二層房拆遷后二套房由兒子楊某星、楊某光平分;薛某某由六個子女共同贍養,每半月輪換一次,母親如有大病,費用由兒女平攤。”原、被告六人均在養老分家單上簽字。位于青島市黃島區某戶的房屋登記在楊某勤名下。薛某某去世后,四原告楊某蘭、楊某娟、楊某華、楊某秀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房屋歸其所有。法院判決分家單有效,青島市黃島區某戶的房屋歸四原告所有。
[點評]分家單是我國尤其是農村地區沿用多年的物權處分方式,本案中原、被告之父楊某勤去世后,涉案房屋由薛某某及原、被告共同共有。薛某某與原、被告簽訂的養老分家單對涉案房屋及其他財產進行了分配,并對薛美花的養老問題進行了約定,該養老分家單符合中國民間傳統風俗,且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約定,故法院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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