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3-03 15:26:03
青島近期十大家事案例公布 “悔婚彩禮案”在列
案例三: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
─趙某菲、趙某敏與趙某亮撫養費糾紛案
[案情] 2013年11月,趙某玲與被告趙某亮協議離婚,約定原告趙某菲、趙某敏由趙某玲撫養。趙某玲2015年經診斷患有甲狀腺惡性腫瘤,自2016年1月份起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5年,被告趙某亮因交通事故受傷并獲得保險理賠款(其中含被扶養人趙某菲生活費5515元、被扶養人趙某敏生活費9927元)。被告趙某亮于2016年3月支付原告趙某菲、趙某敏撫養費1000元,于同年4月日支付1000元。原告趙某菲、趙某敏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亮支付撫養費至獨立生活時止。趙某亮以自己與趙某玲已離婚,不應再支付子女撫養費為由拒絕支付。
法院判令被告趙某亮支付原告趙某菲被扶養人生活費5515元、支付原告趙某敏被扶養人生活費9927元;被告趙某亮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負擔原告趙某敏撫養費600元、原告趙某菲撫養費600元至獨立生活日止。
[點評]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該項撫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應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四:近親屬所獲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張某某、欒某某與黃某、張某共有糾紛案
[案情] 原告張某某、欒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黃某、張某系母女關系,原告之子、被告黃某之夫張某華于2012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08812.54元,該款項現由被告黃某、張某取得控制。原告張某某、欒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黃某、張某給付因張某華交通事故死亡所獲得的賠償款269200元。原告張某某、欒某某婚后生育子女五人。
法院判令被告黃某、張某給付原告張某某、欒某某各種款項共計152112.94元(其中死亡賠償金9998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8628.44元)。
[點評]死亡賠償金是彌補受害人家庭成員因受害人死亡所受到的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通常是結合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共同生活時間、實際生活狀況及對受害人經濟的依賴程度等情況合理分配。本案的原告張某某、欒某某作為張某華的父母有權請求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分割,但他們一直未與張某華共同生活,且在張某華死亡后仍有其他四名成年子贍養,因此應少分。張某是張某華的女兒,尚未成年,需由黃某獨自撫養,被告黃某、張某對李某華的經濟依賴程度遠大于原告張某某、欒某某,因此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可以多分。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