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3-03 15:26:03
青島近期十大家事案例公布 “悔婚彩禮案”在列
案例七:別讓彩禮成為婚姻絆腳石
─田某與李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情] 2015年,田某與李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5年10月二人戀愛期間,田某購買20000元首飾并交付給李某某,并于2015年12月舉辦了訂婚儀式,田某之母按風俗給付李某某彩禮錢100001元。期間李某某懷孕。雙方準備婚禮期間發生矛盾,李某某未與田某協商進行中止妊娠手術。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彩禮及首飾亦未返還田某。田某起訴法院要求李某某返還彩禮錢及首飾。法院酌情判決李某某返還彩禮錢90000元,首飾不予返還。
[點評]彩禮問題已經嚴重威脅到男女雙方的感情,成為婚姻的絆腳石和攔路虎,也成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橐霾皇琴I賣,婚姻應當建立在雙方感情基礎之上,企圖通過結婚索取彩禮斂財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情形下接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在審判實踐中,法院通常還會考慮接受彩禮一方有無懷孕中止妊娠等情形,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
案例八:離婚時對家庭付出較多一方依法應予以補償
─張某某與趙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于2005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告張某某于2010年4月離家出走,后雙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婚生子女隨被告趙某某生活,撫養費均由被告負擔。原告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趙某某給付補償款。法院判決準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婚生子女由被告趙某某撫養;原告張某某給付被告趙某某經濟補償款20000元。
[點評]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本案的張某某離家出走后一直由被告趙某某照顧家庭和孩子,為家庭付出較多,結合本案案情和當地生活水平,法院酌請判決原告張某某應給付被告趙某某經濟補償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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