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wǎng)
2017-03-03 15:26:03
案例九: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責任
─楊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 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后來因家務瑣事雙方經(jīng)常爭吵致感情不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訴稱被告長期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經(jīng)常毆打、威脅原告,不準原告與同事交往,每天在原告上班的地點蹲守看原告有無外遇,給原告造成巨大的身體、精神痛苦。
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調(diào)取了報警記錄、法醫(yī)鑒定書、醫(yī)院病歷等證據(jù),法院認為被告王某在婚姻生活中對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對原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依法予以支持。裁定:禁止被告毆打、恐嚇、威脅、騷擾原告及家人。如果被告違反該裁定,法院將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居委會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這些單位監(jiān)督被告是否履行該裁定,并收集固定證據(jù),采取相關措施,及時通報法院。經(jīng)回訪,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發(fā)出后,王某再未對楊某實施家庭暴力。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新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暴法》對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本案中法官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點,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申請人給予了強有力的保護。
案例十:親情是人們心靈的歸宿
─劉某萍與劉某林繼承糾紛案
[案情]劉成某、紀某某系夫妻,未生育子女,劉某萍系二人養(yǎng)女,劉某林系二人侄子,自小過繼給兩人。涉案房屋系兩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劉某林占有和使用。劉成某、紀某某于2004年7月立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給侄子劉某林,二老平時生活皆由侄子照料。劉成某于2005年5月去世。2008年4月,紀某某立遺囑,廢除上一份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給養(yǎng)女劉某萍,紀某某于2012年4月去世。劉某萍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2008年4月遺囑有效,房屋歸其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萍、劉某林均系二人養(yǎng)子女,二份遺囑均有效,紀某某后一份遺囑與前一份遺囑相抵觸部分,以后一份為準。判決劉某萍、劉某林各享有涉案房屋的1/2份額。劉某林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調(diào)解過程中,雙方回憶起小時候在涉案房屋中一起成長、與老人共享天倫之樂的諸多場景,兄妹潸然淚下,均坦言因為一處房屋丟掉了親情和幸福不值得,兄妹拋棄前嫌、和好如初。
[點評]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不要讓金錢、利益成為割斷親情的繩索,希望通過法院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讓許許多多原本破碎疏離的親情關系能夠得以重新修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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