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23日訊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青島市萊西某村的周某大對這句話深信不疑。“我兩個妹妹都已結婚外嫁,戶口都遷走了,就不算我們家庭成員,她倆無權要求分家庭承包地。”法庭上,周某大振振有詞。
婦女外嫁,是否就不再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權益?
1999年10月11日,周某大之父周某,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本村地名為“大拐”的5.5畝土地及地名為“河西崖”的5.6畝土地發包給周某家經營,家庭成員包括周某、再婚妻子吳某,及子女周某大、周某紅、周某霞等8人。其中周某紅、周某霞兩人分別于2003年、2009年出嫁外村,戶口也隨之遷出,但均未在戶口遷入地分得人口地。
2005年1月1日,周某大與父母在村委主持下分家,雙方簽訂贍養協議書1份,并約定“河西崖”土地5.6畝歸周某大耕種,其余土地歸父母耕種。周某去世后,吳某委托周某大代為耕種“大拐”土地中的2.5畝。后雙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吳某、周某紅、周某霞作為原告將周某大告上法庭。
青島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紅、周某霞外嫁后未在所嫁村分配承包地,其在原所屬村土地承包權益應予以保障。
根據周某大提交的贍養協議,吳某與周某大在2005年就家庭成員內部承包土地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該分配方案亦獲得村委認可,故雙方應按照該協議執行。根據該協議,周某大可以經營管理“河西崖”土地5.6畝,但“大拐”5.5畝土地中的2.5畝,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可以經營管理。考慮周某家庭承包經營戶成員情況,原承包戶家庭成員現有六人,三原告主張“大拐”5.5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較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大應將其占用的2.5畝土地返還吳某、周某紅、周某霞。
法官介紹,如今傳統的鄉風民約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漠視婦女權利的問題,加之政策的不完善、人口的頻繁流動等原因,導致農村出現很多外嫁女集體經濟確權問題。
其實關于外嫁女戶口遷出后是否還享有本村集體經濟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法律早有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周某紅、周某霞作為已經外嫁的婦女,在未獲得所嫁村莊分配人口地之前,娘家所在村委不得強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其兄弟姊妹也不能侵占其土地份額。法律賦予廣大農村婦女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