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報
2022-12-01 10:28:12
原標題:正確使用“免罰清單”
來源:中國環境報
原標題:正確使用“免罰清單”
來源:中國環境報
◆孫貴東
為推動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支持市場主體持續健康發展等,近年來,絕大多數地方或者部門都制定出臺了行政處罰免罰清單。
清單提高了行政執法的精準度、合法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也無形之中壓縮了行政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空間,降低了行政執法的風險。而且,在執行落實清單的過程中,也存在一個普遍性問題,那就是極端、機械、教條式地執行落實清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把清單法律法規化。這有兩種具體表現:一是符合“免罰清單”中免罰條件的,一定必須免罰;二是不符合“免罰清單”中免罰條件的,一定不能免罰。
筆者認為,以上類似把符不符合“免罰清單”免罰情形作為是否免罰的充分條件、必要條件過于極端、片面。免罰與否,要依法依規,要根據具體詳細的違法事實,而不是完全、絕對地依賴、局限于“免罰清單”給出的免罰種類、免罰情形等條件。環境執法部門在執行落實“免罰清單”過程中,要樹立強化以下三種觀念意識。
首先,要認清“免罰清單”的性質本質,樹立強化“免罰清單”并非法律法規的觀念。
從法律角度上審視“免罰清單”,它是本行業領域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等條款的解讀或者細化、具體化,其對執法沒有剛性硬性約束,僅僅是執法的參考、參照而已,也就是執行、落實與否,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沒有必然聯系。
另外,執法過程中,在有關法律文書中要避免把“免罰清單”當成法律法規的表述,這樣無疑會給環境執法造成“瑕疵”甚至是風險。
其次,要樹立符合“免罰清單”免罰情形、條件也可以處罰的觀念。
當前,一些執法部門存在“符合免罰條件就一定必須不予處罰”的極端認識。比如,有的“免罰清單”規定,污染物超標倍數低于0.1倍以下免予處罰,執法人員在接到《檢測報告》時,一看超標倍數低于0.1倍,無論是立案、調查取證等都按照“不予處罰”打算,以“辦理不予處罰案件”的目標、標準進行。
因為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基本上不會提起復議、訴訟,受此影響,執法人員會無形之中降低調查取證的標準,僅僅過多地收集不予處罰的證據,忽視或者放棄了處罰證據的調取。類似免罰先入為主、帶著免罰目的去調查的現象,會影響調查取證的客觀真實性、案件辦理的公平公正性。
在這方面,建議環境執法部門在調查上述“符合免罰清單情形”案件時,要做好兩手準備,既要做好“處罰”的準備,也要做好“免罰”的準備,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調取“罰”與“不罰”正反兩方面的證據。
如,上述提及的超標倍數低于0.1倍,僅僅是認定輕微違法的標準之一,而不是決定不予處罰的唯一決定性因素。如果違法當事人多次出現超標排污,或者排污行為已造成嚴重的污染后果,這些情況也應該成為處罰與否需要考慮的內容。因此,僅僅把符合“免罰清單”免罰條件作為決定處罰與否的充分條件,過于片面。
最后,要確立未列入“免罰清單”條件情形也可以“免予處罰”的觀念。
近日,某地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對一起因“建設項目未驗先投”環境違法行為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環境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雖然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完全符合“免罰清單”的所有具體條件,但是其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的條件,因此,認為應當不予處罰。
筆者對類似“免罰清單外的情形也可以免罰”的做法持贊成態度,這種超越“免罰清單”擴大免罰范圍、豐富免罰條件情形的做法,只要依法依規依據事實,有理有據、合法合理,就應當提倡。
總之,環境執法部門要科學、理性地認識“免罰清單”的本質以及出臺“免罰清單”的目的意義。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莒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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